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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全國辦理育兒養育福利措施一覽表


縣市別補助要點(福利措施名稱)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補助金額實施日期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機關名稱及電話)
新北市新北市公共托育中心1.日間托育:兒童與其法定代理人一方設籍新北市之未滿2歲兒童。社區親子服務:社區民眾及親子。2.每月月費(不含奶粉、尿布等個人相關用品費用)符合保母托育補助資格者由中心代為申請,再由社會局撥3,000元/月(弱勢家庭5,000元/月)至家長帳戶,家長實際支付6,000元,未符合補助資格者,家長支付9,000元。每月3,000元至5,000元不等。101.01.01~
101.12.31
社會局02-29603456
轉3673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1.家中有0至2歲兒童。2.兒童之父母至少一方在家照顧兒童(即未能就業)。
3.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5,000元(補差額)。
4.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4,000元(補差額)。
5.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家庭:每名兒童每月2,500元。
每月2,500元至5,000元不等。101.01.01~
101.12.31
社會局02-29603456
轉3667、3669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1.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就業者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將前述幼兒送請已加入本市社區保母系統或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之保母人員照顧者。2.依行政院核定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居家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規定辦理。逕向各區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申請。
3.補助項目: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單親、中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至8,000元不等。
(3)3位子女以上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本項補助無財稅條件之限制。
每月3,000元至8,000元不等。101.01.01~
101.12.31
社會局02-29603456
轉3664
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或夜間托育補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家有3歲以下幼兒{未就讀幼兒園(含托兒所及幼稚園)}及6-12歲以下兒童之弱勢家庭。臨托費用補助每名兒童每小時100元,如屬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120元。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101.01.01~
101.12.31
社會局02-29603456
轉3677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1.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2.設籍本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1)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9條規定,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6)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全民健康保險認定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
(7)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療育訓練費用,每月補助5,000元。
2.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鑑定費用,補助1萬元。
3.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實支實付。
弱勢兒童及少年: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療育訓練費用,每月補助5,000元。
2.住院期間醫療費、膳食費用,全年補助6萬元。
3.住院期間看護費用,每人每日補助1,500元,全年最高補助18萬元。
4.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實支實付。
5.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補助1萬元。
6.無健保投保資格之醫療費用,全年補助30萬元。
101.01.01~
101.12.31
社會局02-29603456
轉3681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實施對象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
免學費補助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約1萬元
中低收入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最高6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全額補助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低收入戶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中低收入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元
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最高1萬5千元
備註1.100學年度之5歲幼兒係指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間出生之幼兒。2.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包括交通代辦費、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費等。
3.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依家戶年所得級距核定補助金額。101年持續辦理。每年3月及9月申請。教育局02-29603456轉2738(公立窗口)
轉2739(私立窗口)
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托園所就學補助具原住民身分且當學年度9月1日前年滿5足歲之幼兒且實際就讀於公私立幼托園所者。1.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補助全學期全額之學費。2.就讀私立幼托園所者,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5,000元。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者,除前項學費補助外,並得依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規定,申領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每年3月1日至4月15日止。9月1日至10月15日止。教育局02-29603456
轉2739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申請托教補助應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1.就托於公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於公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4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幼童。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每年3月1日至4月15日止。9月1日至10月15日止。教育局02-29603456
轉2739
托育津貼設籍新北市並符合下列資格者:1.低收入戶家庭之子女就讀本市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
2.領有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少年生活扶助之兒童就讀本市公私立托兒所。
3.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
4.寄養家庭之兒童就讀公私立托兒所。
每個月補助1,500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繳費金額補助。每年上半年6月1日至6月20日止;下半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止。教育局02-29603456
轉2738(公立窗口)
轉2739(私立窗口)
臺北市育兒津貼申請本津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1.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滿1年以上。
3.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亦同。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6.未領取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1.兒童未滿1歲,其出生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2.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
每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101.01.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02-27256969
婚後孕前健康檢查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已結婚未生育第1胎之夫或妻。1.男性:655元。2.女性:1,595元。
以上補助費用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
100年持續辦理。衛生局02-27208889
孕婦唐氏症篩檢(擇一補助)1.初期組合式唐氏症篩檢:設籍本市懷孕11-13週之孕婦。2.中期孕婦唐氏症篩檢:設籍本市懷孕14-20週之孕婦。1.初期組合式唐氏症篩檢:每案補助2,200元,篩檢項目為胎兒後頸部透明區超音波檢測及孕婦血清檢驗。2.中期孕婦唐氏症篩檢:每案補助1,000元,篩檢項目為2指標血清檢驗。
以上補助為擇一補助篩檢費用,其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
101年持續辦理。衛生局02-27208889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1.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2.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3.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5.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80%、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1.符合本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扶助6個月期滿前由本局或相關單位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2.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補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補助差額。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2-27206507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1.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2.逕向社會局婦幼科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878元。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2-27256969
低收入戶懷孕加成補助凡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成員懷孕滿6個月以上者,至其分娩止。每月發給3,000元,補助上限為15,000元。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2-27256969
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1.申請資格:經審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資格家戶內18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2.應備文件:經審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資格家戶內18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即獲本補助,無需另備文件提出申請。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之前若有欠費或中斷投保,須請家長為兒少持續投保健保,始能補助)。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2-27256972
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1.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2.設籍本市未滿18歲,且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1)家庭條件符合下列3項情形之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或少年、發展遲緩兒童及一般市民,其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者,或因懷孕、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A.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最近1年平均消費支出。
B.全家人口存款(含股票投資)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平均每人不超過15萬元。
C.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者。
(2)符合領取本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4)本局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機構、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依補助項目個別審理:1.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每人每年以補助30萬元為上限(含指定病房費上限15萬元)。
2.住院期間之臨時看護費補助依「臺北市臨時看護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3.提供本市安置暨保護兒童及少年個案每2年1次之健康檢查費用補助,每案以補助1,600元為上限。
4.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每案以補助20,000元為上限。
5.為確認身分所作親子血緣鑑定費用,每人最高以10,000元為限。
6.其他有臨時、重大或急迫醫療需求並經評估應予扶助案,每人每年10萬元為上限。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2-27256972
免費就托公立托兒所(101年8月1日起改制為公立幼兒園並改隸屬教育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經本府社會局核予危機家庭兒童身分之兒童。市立托兒所(幼兒園)優先收托、經核定後予以免費托育。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2-27256969、教育局
02-27256388
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設籍本市12歲以下兒童,符合以下補助資格之一者: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經本局委託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學齡前兒童。
3.經本局委託安置於育幼院。
4.經本局評估核准有托育補助需求之危機家庭兒童。
5.設籍本市之特殊境遇家庭6歲以下子女。
6.經評估需緊急轉托兒童。
兒童就托於本市保母、立案幼托機構(托兒所、幼稚園及改制完成之幼兒園)、課後托育中心(含改制後之課後照顧中心)之費用可申請補助:1.就托於保母者,學齡前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學齡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
2.就托於托嬰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
3.就托於幼托機構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
4.國小1至2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
5.國小3至6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2-27256969
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經本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或本局委辦之其他福利機構轉介,並符合以下資格:1.設籍本市。
2.兒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80%、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 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 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兒童就托於本市保母、立案幼托機構(托兒所、幼稚園及改制完成之幼兒園)、課後托育中心(含改制後之課後照顧中心)之費用可申請補助:1.就托於保母者,,學齡前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學齡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
2.就托於托嬰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
3.就托於幼托機構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
4.國小1至2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
5.國小3至6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2-27256969
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設籍本市兒童,而有下列情形者: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3.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4.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或申請日起1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5.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5款規定者,其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
6.單親家庭。
7.雙(多)胞胎。
8.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
9.其他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之福利機構、方案之單位轉介有臨托補助需求之家庭,並經本局核定身分者。
1.於托育機構臨托之6歲以下幼兒補助每小時60元。2.國小學童每小時補助50元。
3.於保母定點或到宅臨托者,本局補助每小時80元。
(每月得最高補助至40小時,每名兒童每年合計最高補助至240小時)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2-27256969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符合以下之資格之一: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合法立案托嬰機構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2-27256969
第3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符合以下之資格之一: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合法立案托嬰機構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一般家庭。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101年開始辦理。社會局02-27256969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中低收入家庭(已屬低收入戶者不補助):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公告之平均消費支出80%(100年度標準為19,725元),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每人未超過15萬元,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者。
2.下列未滿5足歲之幼童:
(1)當年度9月1日年滿2足歲實際就托本市立案公私立托兒所及依特教法就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之特殊幼生。
(2)當年度9月1日年滿4足歲實際就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者。
補助年滿2歲至未滿5足歲幼童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或年滿4歲至未滿5足歲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之費用,每學期補助6,000元。101年持續辦理。教育局02-27256388(101年幼托整合,該項業務移至教育局
助妳好孕-5歲免學費補助當年度9月2日起至次年度9月1日止,滿5歲未滿6歲之幼兒,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設籍並就讀本市立案之幼托機構,且在核定招收人數內。
2.就讀外縣市立案之幼托機構,在核定招收人數內,且第1學期於8月1日前,第2學期於2月1日前即與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於本市同一戶籍6個月以上。
每學期 12,543元。99.9.1開始實施,100學年度持續辦理教育局02-27256388(101年幼托整合,該項業務移至教育局)
助妳好孕-5歲免學費補助結合教育部「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及各機關補助資源,並針對設籍臺北市並就讀各公私立幼稚園學齡5歲大班之幼兒辦理本市助妳好孕5歲免學費專案:1.設籍並就讀本市立案之幼托機構,且在核定招收人數內。
2.就讀外縣市立案之幼托機構,在核定招收人數內,且第1學期於8月1日前,第2學期於2月1日前即與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於本市同一戶籍6個月以上。
依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及家戶年所得總和分別給予每學期12,543元至42,543元不等之補助。(補助金額依該學年度公告為準)。99.09.01開始實施,
101學年度持續辦理
教育局02-27256388
臺北市市民第3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1.設籍本市,領有本府民政局核發之第3胎(含)以上子女證明卡,並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1至6年級者。2.本補助金依學年度發給,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自行黏妥證明卡正面影本,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逾期視為自動放棄;於每學年第1學期11月30日後(上課日於該學年3分之1)轉入臺北市就學之學生不受此限,為僅發給本補助金之一半。
3.本補助金數額,由本府教育局依年度歲出預算編列支應,並得視預算情形調整。
每學年1,000元。95.08.01開始實施,101學年度持續辦理。教育局02-27256394
臺北市市民第2胎(含)以上年滿5足歲幼兒可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1.設籍本市,年滿5足歲者之第2胎(含)以上幼兒。2.於優先入園登記時間內,攜帶戶口名簿正本至學區內之公立幼稚園辦理優先入園登記。101學年度持續辦理。教育局02-27256382
補助就讀私立幼稚園之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費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且至少與父母任何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同戶(以戶口名簿正本登載為準)之年滿3足歲至未滿6足歲之幼兒。2.實際就讀立案私立幼稚園。
3.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健保局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獲臺北市早療醫療院所鑑定為「發展遲緩」之診斷證明書或評估報告書。
就讀滿1學期,每人每學期補助教育費5,000元。101學年度持續辦理。教育局02-27256347
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入幼稚園鑑定及安置1.設籍且居住本市(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或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需出示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年滿3足歲以上尚未滿6足歲之身心障礙(含發展遲緩)幼兒。2.於受理鑑定安置報名期限(每年3月31日前)報名,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後,可優先入公立幼稚園就讀。101學年度持續辦理。教育局02-27256347
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1.第1類:設籍本市0歲至6歲之兒童,且其父母之一(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2年者。2.第2類:
(1)設籍本市0歲至6歲之兒童,且具本府社會局核定之低收入戶身分者,或經本府社會局核定之特殊個案,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
(2)設籍本市0歲至12歲之兒童,且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患者,或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符合重大傷病範圍者。
3.第3類:設籍本市6歲以下之兒童,且持有「臺北市第3胎以上兒童證明卡」者。
1.第1類補助對象:(1)急診掛號費(80元)、急診及住院之及部分負擔費用。
(2)7次兒童健康檢查掛號費(50元)及健康諮詢費。
2.第2類補助對象:
(1)門診、急診掛號費(50、80元)、部分負擔費用及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
(2)7次兒童健康檢查掛號費(50元)及健康諮詢費。
(3)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額。
3.第3類補助對象:門診、急診掛號費(50、80元)、部分負擔費用、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及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補助項目。
101年持續辦理。衛生局02-27287084
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登記設立於本市之公私立機構或機關雇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1.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2.委託在本市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提供補助托兒津貼。
前項所稱托兒服務機構,指托嬰中心、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及幼稚園,並以收托受僱者未滿12歲子女為限。
1.新設立托兒機構並完成立案者:最高補助15萬元。2.改善或更新已登記立案托兒機構之設施者:最高補助50,000元。
3.委託民間立案托兒機構,並由雇主提供托兒津貼者:最高補助20,000元。
101年3月至12月。勞工局02-27287010
臺中市臺中市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滿18歲之兒少,且未獲其他政府之生活扶助,並符合本計畫規定者。每人每月1,900元。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4-22289111
轉37521、37512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含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1.子女生活津貼: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規定者,且未獲其他政府之生活扶助,其申請補助者為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2.兒童托育津貼: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規定者,且有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私立立案之幼托園所,每月補助1500元。特境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878元。特境子女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1,500元,(每學期9,000元)。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4-22289111
轉37605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實施對象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
免學費補助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約1萬元
中低收入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最高6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全額補助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低收入戶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中低收入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元
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最高1萬5千元
備註1.100學年度之5歲幼兒係指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間出生之幼兒。2.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包括交通代辦費、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費等。
3.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依家戶年所得級距核定補助金額。101年持續辦理。每年3月及9月申請。教育局04-22289111
轉轉54405、
54406
臺中市低、中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1.低、中低收入戶5歲以下之兒童,就托於立案之托兒所。2.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低收入戶每學期18,000元;中低收入戶每學期6,000元。101年持續辦理。教育局04-22289111
轉54404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1.依行政院核定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居家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規定辦理。2. 家長(或監護人)就業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之2歲以下幼兒,就托於立案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保母。
3.逕向各區社區保母系統、合格立案托嬰中心申請。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位幼兒每月4,000元,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4-22289111
轉37514、37515、37516、37525、38502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
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每月最高2,500元。
101.01.01開始辦理。社會局04-22289111轉37504
第3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1.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位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立案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保母照顧。2.逕向各區社區保母系統、合格立案托嬰中心申請。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位幼兒每月4,000元,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4-22289111
轉37514、37515、37516、37525、38502
臺南市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3.3位子女以上家庭:
(1)3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3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3.3位子女以上家庭:(1) 一般家庭: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2) 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97.04.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6-2991111
轉8138
06-6322231
轉6546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
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每月最高2,500元。
101.01.01開始辦理。社會局06-2991111
轉8138
06-6322231
轉6546
臺南市幼兒教保券1.補助對象:當年度9月1日(含)前年滿2歲至4歲者(以當學年度之學齡計算)。2.申請條件
(1)幼兒當學期設籍於本市滿6個月以上及領取期間尚設籍於本市,且未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每期設籍期限及排除之補助項目另案公告)。
(2)實際就讀(托)於本市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及幼兒園當學期滿1個月者(每期就讀期限另案公告)。
(3)另外,就讀公立幼稚園、托兒所及幼兒園,且具下列身分之幼兒:低收入戶家庭子女;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持有發展遲緩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含輕度、中度及重度)之幼兒。
5,000元。由幼兒就讀園所辦理造冊(造冊截止日:上學期10月15日、下學期4月15日)。
發放時程:約每年6月及12月。
教育局幼兒教育科06-6358472
06-6354585
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免學費教育計畫1.補助對象:臺南市公立幼兒園2-4歲幼兒。2.申請條件
(1)設籍於臺南市且就讀於臺南市公立幼兒園者(101年度含未改制之公立幼稚園)。
(2)依法核定緩讀之學齡兒童,且經鑑定安置於臺南市公立幼兒園者。
學費(或註冊費或保育費)由本府給予補助101.02.01開始辦理。教育局幼兒教育科06-6358472
06-6354585
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費用補助1.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之產婦所生之新生兒2.申請條件:由接生醫院協助採取新生兒足跟血寄交新生兒篩檢中心,由新生兒篩檢中心依行政院衛生署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作業說明之新生兒篩檢項目申請補助:苯酮尿症、先天性甲狀腺低功能症、高胱胺酸尿症、半乳糖血症、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楓漿尿病、中鏈醯輔酶Α去氫酶缺乏症、戊二酸血症第一型、異戊酸血症、甲基丙二酸血症等,計11項。1.一般新生兒:每案減免200元(請代收個案自付檢驗費用350元)。2.列案低收入戶、或於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之醫療機構(助產所)出生者:每案減免550元(個案無須自付檢驗費用)。
3.疑陽性複檢者:比照一般新生兒,每案減免200元(個案無須自付檢驗費用);實際費用未達200元者,依實際費用減免之(如:先天性甲狀腺低功能症、半乳糖血症、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等複檢,每案減免100元)。
101年持續辦理。衛生局06-6352633
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陽性個案確認診斷費用補助1.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之產婦所生之新生兒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陽性個案。2.申請條件:由新生兒篩檢之確認診斷醫院依減免項目申請補助:篩檢陽性個案進行確認診斷之必要檢驗項目,包括:酵素檢查、氨基酸分析、有機酸分析等進行檢查。每案減免金額以2,000元為上限;實際費用未達2,000元者,依實際費用減免之(如: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之確認診斷,每案減免250元)。101年持續辦理衛生局06-6352633
生育調節服務、結紮手術1.補助對象: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患有精神疾病。
(2)患有有礙優生疾病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4)列案低收入戶。
2.須為設籍中華民國國籍;如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以其中華民國國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
3.申請條件:民眾應備齊戶口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患有精神疾病、患有有礙優生疾病或列案低收入戶等相關證明文件)至所在地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4.依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所稱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其範圍如下:
(1)足以影響胎兒正常發育者,如患苯酮尿症或德國麻疹之孕婦等。
(2)無能力照顧嬰兒者,如患重度智能不足或精神分裂症之男女等。
(3)可將異常染色體或基因傳至後代者,如患唐氏症之婦女或亨汀頓氏舞蹈症之男女等。
1.子宮內避孕器裝置:每案減免1,000元;實際費用未達 1,000元者,依實際費用減免之。2.結紮手術:女性結紮每案減免10,000元,男性結紮每案減免2,500元。
3.醫師認定患者施行結紮手術,需全身麻醉時,每案另行減免3,500元;實際費用未達新臺幣3,500元者,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101年持續辦理衛生局06-6352633
人工流產1.補助對象:因被強制性交、誘姦而受孕之婦女(須檢具相關證明)。須為設籍中華民國國籍;如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以其中華民國國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2.申請條件:個案應無具健保身分且檢具因被強制性交、誘姦而受孕之相關證明文件→至醫療機構填具人工流產個案紀錄聯,接受人工流產手術→由辦理機構先行減免該項人工流產手術減免之費用→民眾自付不足費用。
3.辦理機構:醫療機構其施行人工流產手術之醫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2)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者。
每案最高減免3,000元;實際費用未達3,000元者,依實際費用減免之。101年持續辦理衛生局06-6352633
高雄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津貼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弱勢家庭,其國小以下子女就托(讀)於本市公私立立案托育機構或幼稚園,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1)低收入戶兒童。
(2)單親家庭扶助子女。
(3)身心障礙者子女或身心障礙兒童。
(4)原住民兒童。
(5)發展遲緩兒童
(6)受保護安置個案之兒童。
2.申請本補助,第1、2、5、6項經法定資格審核認定,第3、4項需設籍本市2年以上。
1.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每人每月1,500元。2.私立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每人每月3,000元。85.07.15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兒少科
07-3373379
教育局
幼教科
07-2011550轉1401~1404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實施對象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
免學費補助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約1萬元
中低收入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最高6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全額補助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低收入戶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中低收入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元
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最高1萬5千元
備註1.100學年度之5歲幼兒係指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間出生之幼兒。2.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包括交通代辦費、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費等。
3.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依家戶年所得級距核定補助金額。101年持續辦理。每年3月及9月申請。教育局幼教科
07-2011550
轉1401~1404
原住民幼兒托育費用補助原住民幼兒年滿5足歲未滿6足歲者,實際就托已立案公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1.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10,000元。2.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元。94.09.13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教育局幼教科
07-2011550
轉1401~1404
弱勢家庭兒童夜間托育補助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2年以上之弱勢家庭,其國小以下子女就托於本市提供夜間托育服務之私立立案托育機構,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1)低收入戶兒童。
(2)單親家庭扶助子女。
(3)身心障礙者子女或身心障礙兒童。
(4)原住民兒童。
(5)發展遲緩兒童
(6)受保護安置個案之兒童。
(7)中低收入家庭
2.申請本補助,監護人及幼童皆須設籍本市滿2年。
每人每月補助2,000元。96年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兒少科
07-3373379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1.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年滿2歲未滿5足歲者,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公私立托兒所(含里托兒所)之幼童;年滿4歲未滿5足歲,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公私立幼稚園之幼童。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高雄市最近1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動產規定全家人口4口以內合計不得超過45萬元整,多1口得增加11萬2仟5佰元整、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未超過450萬元。每人每學期補助6,000元。93.03.02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教育局幼教科
07-2011550
轉1401~1404
0-2歲保母托育費用補助1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系統保母人員照顧者或送托本市合法托嬰中心照顧者。(1)一般家庭:一般家庭:所得稅率未達20%之家庭。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2.第3胎以上家庭托育費用補助:補助對象: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1)一般家庭:家中育有第3胎以上子女。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1.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補助每位幼兒5,000元。
2.第3胎以上家庭托育費用補助:
(1)一般家庭:補助第3胎以上子女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補助每位幼兒5,000元。
97.04.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兒少科
07-3373379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補助對象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父母一方因育兒需要,至未能就業者。
3.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所得稅率未達20%者。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低收兒童生活補助費)。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所得稅率未達20%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101.01.01開始實施社會局兒少科
07-3373379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1.補助對象:設籍本市領有綜合報告書、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齡前兒童,以及達就學年齡,但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2.補助內容:
(1)療育訓練費:至醫療院所、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全民健保不給付或未涵蓋之療育訓練項目者。其中至早期療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其他非醫療機構補助療育項目包括:認知學習、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感覺統合治療…等;健保局合約醫療機構補助療育項目:音樂治療。
(2)交通費:接受療育訓練,得補助當日交通費100元(同1天於同1療育機構進行2次及以上之療育訓練,以1次計),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000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元。
療育訓練費與交通費合併計算,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申請人應於完成療育訓練後,次月起算3個月內備妥相關資料申請。98.11.02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兒童福利服務中心輔導課07-3850535
轉205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生活津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全家存款(含投資)一口未超過120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分之1。96.02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兒少科
07-3373379
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半年以上,並由父或母獨力扶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之家庭,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動產(含存款投資)1戶4口未超過12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一:1.配偶死亡,或離婚者,應 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為限。
2.子女非婚生未經生父認 領。
3.子女非婚生雖經生父認領,但以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為限。
4.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5.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6.配偶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7.單身收養子女。
1.監護未滿15歲子女僅1人者,每月 2,300元;2人以上者,每人每月2,000元。2.監護15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仍就學中者,每人每月2,000元。86年12月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1.設籍本市未滿18歲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兒童及少年。2.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高雄市最近1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未超過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未超過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者。
每人每月3,000元,補助6個月為原則,倘評估仍有扶助需求,最多再補助6個月,且同1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95年6月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兒少科
07-3373380
中低收入戶子女生活教育補助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之未滿25歲者,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1)父母因失業、罹患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
(2)父母均犯案服刑、失蹤、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扶養,其親屬或監護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
(3)父母或負擔權利義務者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另一方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
(4)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者。
3.家庭財產未超過本局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1.生活補助:未滿18歲,子女2口以上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2,300元;單口者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2.大學教育補助:未滿25歲就讀大學或與大學同等學歷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7,000元,依一般修業年限為限,已超過學制年齡、就讀進修或補習教育者不予補助。86年12月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經)課社會局
社會兒少科
07-3373380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1.本市低收入戶兒童少年。2.本市罕見疾病兒童或領有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少年。
3.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子女生活教育補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或單親子女生活教育補助資格者。
4.本市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或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教養機構及寄養家庭之兒童少年。
5.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傷病醫療補助申請資格之未滿六歲兒童
1.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2.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3.協助繳納符合補助資格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健保費。
4.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5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6.住欲按其間之膳食費用。
7.學童視力保健之醫療矯治配鏡費用。
8.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96年4月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兒少科
07-3373379
宜蘭縣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就業者家庭托育: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且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相關證明)。
3.第3胎以上家庭不設排富條款及就業條件。
就業者家庭部份托育費用補助:(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97.04.01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3-9328822
轉458
宜蘭縣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實施計畫1.補助對象:凡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之兒童,並就托於各級政府所辦理之公立托兒所、經立案許可之私立托兒所及社區村里托兒所者,皆屬發放對象。2.申請程序: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於下列期間向該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
(1)每年6月申請當年1至6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2)每年12月申請當年7至12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3.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3)托兒所繳費收據或註冊明書(單)。
(4)低收入戶證明影本或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
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之兒童每人每月補助1,500元。托兒所實際收費低於上述金額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不予補助。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3-9328822
轉452
宜蘭縣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作業要點※需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且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1.凡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縣1年以上,具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外籍新娘含大陸籍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縣縣民結婚且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2.無婚姻關係或未成年者設籍本縣1年以上,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一年且實際居住本縣並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同縣市之遷動不計)。
3.懷孕滿5足月以上之早產兒、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雖未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者,仍得申領。
4.生育婦女如於產後已故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每胎補助5,000元,如為雙胞胎以上者,補助金額以胎兒數增給,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98年7月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3-9328822
轉213
宜蘭縣政府辦理兒童夜間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設籍於本縣0至12歲兒童,且符合以下資格之ㄧ者: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
2.本縣列冊中低收入戶。
3.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4.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5.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本府身心障礙手冊或申請日起1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6.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者,其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以下簡稱特境家庭子女)。
7.單親家庭。
8.外籍配偶家庭。
9.雙(多)胞胎。
10.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
11.其他經本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縣社會福利家庭服務中心及接受本府委託辦理之社會福利機構或方案之承辦單位轉介有臨托補助需求之家庭,並經本府社會處核定身分者。
1.下午4時至晚上10時:每名兒童每小時120元,家長自付20元,本府補助100元;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120元,家長自付0元,本府補助120元。2.晚上10時至隔日上午8時:每名兒童每次500元,家長自付300元,本府補助200元;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次600元,家長自付360元,本府補助240元。
3.第六點第十項之補助對象,係指因非自願性失業後謀職面談時所須之臨托服務,需檢附非自願性失業相關證明文件及經徵試公司單位核章之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每年最高得補助至60小時。
4.符合第六點第十一項之補助對象,各中心或社會福利團體及機構得就家庭經濟狀況個別評估,提出低於前揭自付額標準之建議,但應檢附輔導計畫。其他第一至八款弱勢家庭兒童經評估有需求者,亦同。
5.本府之補助時數以每名兒童實際就托時數計算,未達30分鐘以30分鐘計,補助二分之ㄧ費用;超過30分鐘未達1小時以1小時計,臨托合計每年得最高補助至240小時。
100.07.01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3-9328822
轉458
桃園縣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2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12個月之金額。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101.01.01開始實施。社會局03-3322101轉6322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
3.3位子女以上家庭:
(1)子女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子女以上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1.一般家庭: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
3.3位子女以上家庭:一般家庭,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3-3322101轉6322
桃園縣低收入戶托育津貼實施計畫凡設籍本縣且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或寄養家庭寄養兒童,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1.2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學齡前兒童並就托於經各級政府立案許可之公私立托兒所。
2.4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學齡前兒童並就托於經各級政府立案許可之公私立幼稚園。
每位兒童每月補助1,500元,實際繳費低於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數額補助。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3-3322101轉6322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實施對象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
免學費補助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約1萬元
中低收入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最高6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全額補助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低收入戶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中低收入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元
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最高1萬5千元
備註1.100學年度之5歲幼兒係指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間出生之幼兒。2.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包括交通代辦費、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費等。
3.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依家戶年所得級距核定補助金額。101年持續辦理。每年3月及9月申請。社會局03-3322101轉6319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實際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3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但就讀之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
,依實際情形補助。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3-3322101轉6322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1.本要點之扶助對象以設籍桃園縣或於中華民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本國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且實際居住於本縣1個月以上,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父母均死亡而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2)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達6個月以上或處1年以上徒刑且尚在執行中,另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3)父母離婚,而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無力撫育且未再婚者。
(4)父母一方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罹患嚴重傷病致不能工作,需附3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行政院衛生署評定合格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並註明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者。
(5)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本府社會局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非婚生子女,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7)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無力撫養者。
前項所稱實際照顧者,係指兒童及少年之監護權人或直系親屬。
2.本要點之扶助對象及其負擔行使監護義務者、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均應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縣,並符合下列規定: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告最低生活費1.5倍。
(2)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股票、投資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本金由存款利息依據所得稅當年度臺灣銀行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推估計算;股票及投資依據所得稅採臺灣證券交易所按調查時市場交易價格計算。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計算)。
負擔行使監護義務者如為未設籍本國之大陸或外籍配偶,不受前項設籍本縣之限制。 
符合本要點規定資格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月核發2,000元。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3-3322101
轉6318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1.凡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生或陷於困境者。(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但羈押中不得申請)、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經濟扶助。
2.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
3.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
4.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低於650萬元。 
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每次最多補助6個月。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3-3322101轉6318
新竹縣新竹縣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實施計畫設籍新竹縣於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立案私立托兒所、幼稚園就托(讀)之兒童,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1.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
2.經本府安置寄養家庭之兒童。
3.領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者之子女。
已有辦理其他相關托育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但其補助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者,得補助其差額。
每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每月實際繳費低於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情形補助。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3-5518101
轉3251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扣除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101.01.01開始實施。社會處03-5518101轉3253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3.3位子女以上家庭:
(1)3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3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1.一般家庭:3000元。2.中低收入戶:4000元。
3.弱勢家庭:5000元。
97.04.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3-5518101轉3253
竹北市新竹縣竹北市幼兒教育補助金發放實施要點年滿3至6足歲設籍本市幼兒且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99年8月5日以前設籍本市且繼續居住者。本項設籍日期規定自101年起逐簽呈調整之。每位幼兒補助金額1年為3,000元99.03.25開始實施 ,
100.03.29
修訂,101年持續辦理。
竹北市公所社會課
03-5515919
轉130
湖口鄉新竹縣湖口鄉公所幼兒教育補助費核發實施計劃1.年滿3至6足歲幼兒(以每年6月30日為基準日)。2.與父母任何一方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鄉滿2年(以每年6月30日為基準日)且繼續居住本鄉者。1年2,000元。92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湖口鄉公所社會課
03-5993911
轉103
苗栗縣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3.3位子女以上家庭:
(1)3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3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3.3位子女以上家庭:(1) 一般家庭: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2) 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97.04.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勞動及社會資源處社會福利科037-559643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1.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2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2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12個月之金額。
2.本津貼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1)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a.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b.父母一方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c.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d.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e.未婚生子之婦女。
(2)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前款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父母或監護人均未提出申請時,始得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時,第3點第1項第3款所定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查調,以實際照顧之人資料為凖。
補助金額規定如下: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止。
前項第4款所定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
101.01.01開始實施。勞動及社會資源處社會福利科037-559989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1.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內之幼童應符合下列規定:(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4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2.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符合者,每學期補助6000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以實際繳費額度核予。101年持續辦理。教育處學前科
037-559957
苗栗縣辦理托育津貼實施計畫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幼稚園,且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家庭寄養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但實際繳費未達1,5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已領有其他托教補助者,需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或擇一請領補助。101年持續辦理。教育處學前科
037-559957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實施對象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
免學費補助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約1萬元
中低收入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最高6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全額補助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低收入戶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中低收入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元
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最高1萬5千元
備註1.100學年度之5歲幼兒係指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間出生之幼兒。2.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包括交通代辦費、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費等。
3.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依家戶年所得級距核定補助金額。101年持續辦理。每年3月及9月申請。教育處學前科
037-559957
彰化縣彰化縣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婦幼營養補助實施計畫1.應於本縣辦妥出生登記且為本府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輔導人口之未滿1歲嬰幼兒。2.嬰幼兒滿1歲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3.嬰幼兒若註銷低收、中低收入戶資格,自註銷日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4.嬰幼兒之年齡計算以實足年齡為準。
申請本項補助經核准者,以戶內符合資格之嬰幼兒口數計算,每口每月補助2,000元。95.10.1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4-7264150轉0747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獨自扶養18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符合左列條款之婦女的子 女每1名子女每月2,348元。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4-7264150轉0764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中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童:1.年滿3足歲以上至未滿5足歲(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實際就托於已立案幼兒園之學齡前幼童。
2.年滿4足歲以上至未滿5足歲(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實際就讀已立案幼兒園之學齡前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3.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兒園之學齡兒童。
4.家庭應計算人口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之90%者。
5.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
6.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1.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2.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者、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劵補助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但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94.09.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4-7264150轉0765
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補助對象:就托於經本府核准設立之幼兒園之下列兒童:1.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
2.家庭寄養之兒童。
1.每名兒童每月補助1,500元。但實際繳費未達15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予補助。2.鄉鎮市公所已有補助,但補助額未達1,500元者,補助其差額;其補助已達1,500元者不再補助。90年度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4-7264150轉0765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凡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收容安置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養者。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3.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養者。
4.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1)患精神病患者。
(2)患重傷病需住院治療或長期療養者。
(3)患法定傳染病需隔離治療者。
(4)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者。
(5)入獄服刑1年以上之判決確定,且尚在執行中。
5.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符合左列條款之子女每1名子女每月1,900元。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4-7264150轉0763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1.本計畫扶助對象為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工員訪視評估,並符合第3點規定者:(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2.申請本計畫扶助之弱勢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縣市最近1年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80%低於臺灣省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依臺灣省之比例核計。
(3)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
(4)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650萬元。
(5)不符第1款至第4款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
符合左列條款之子女每1名子女每月3,000元。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4-7264150轉0763
發展遲緩兒童接受日間托育服務補助有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學齡前兒童(0-6歲)
1.設籍本縣。
2.學齡前兒童(0-6歲)。
3.持有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一年認定之),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
4.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1.每人每月補助最高金額為3,000元。若低於3,000元,以實際支付費用為補助額度。2.本項補助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以及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不得重複領取。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婦幼福利科
04-7264150轉0767
彰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就讀公立托兒所托育服務補助1.就托於經彰化縣政府核准設立之公立托兒所之身心障礙兒童及發展遲緩兒童。2.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其他縣(市)政府認可之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書(有效期間以1年認定之)或綜合報告書(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需由,)及註冊收據等於每年3月1日至4月15日及9月1日至10月15日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1.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托育服務補助約6,000元,托育服務補助項目包含保育費、活動費、材料費、午餐及點心費、交通費等。(每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1,000元。2.若實際繳費未達6,0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予補助,每人每年補助上下學期2次。
3.凡申請本案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相同性質之補助(如低收入戶托育津貼、教育券、中低托教補助、身障幼兒就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及教養機構補助、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扶持5歲幼兒教育補助、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等)。
4.每人每學期最高以6,000元為發放上限。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婦幼福利科
04-7264150轉0767
南投縣育兒津貼1.補助條件:(1)0至2歲兒童。
(2)兒童之父母至少一方在家照顧兒童(致未就業)。
二、申請方式:
(1)自101年1月16日起向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101年6月底前完成送件,溯自本年出生之月或1月起算)。
(2)相關事項請向各鄉(鎮、市)公所、本府社會處、內政部1957福利諮詢專線洽詢。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金額::1.低收入戶5,000元。
2.中低收入戶4,000元。
3.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家庭:2,500元。
101.01.01開始實施。社會處社工及婦幼科
049-2247970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1.補助對象:(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3)3位子女以上家庭:3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3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申請條件: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及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
(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3)3位子女以上家庭:不限制就業及收入。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97年4月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社工及婦幼科
049-2247970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際就讀中班公私立幼稚園中低收入家庭幼兒。(持中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家庭18歲以下兒童少年健保補助公文)。一學期最高6,000元。92年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教育處學務科
049-2231730
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實際就讀公私立大班幼稚園不符合5足歲免學費教育計畫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1.公立幼稚園:每人每學期最高 2,500元。2.私立幼稚園:每人每學期最高10,000元。92年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教育處學務科049-2231730
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滿3或4足歲。每月最高1,500元。93年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教育處學務科049-2231730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實施對象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
免學費補助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約1萬元
中低收入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最高6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全額補助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低收入戶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中低收入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元
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最高1萬5千元
備註1.100學年度之5歲幼兒係指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間出生之幼兒。2.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包括交通代辦費、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費等。
3.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依家戶年所得級距核定補助金額。101年持續辦理。每年3月及9月申請。教育處學務科
049-2231730
雲林縣特殊境遇家庭相關補助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縣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五點條件者,得申請家庭扶助: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3個月為原則。2.子女生活津貼:每1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按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分之1核發。
3.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份: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50,000元之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保險法第33條及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4.兒童托育津貼: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1,500元。
5.法律訴訟補助:最高補助50,000元為限。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6
未婚懷孕少女補助1.未婚懷孕少女安置補助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6個月以上,未獲政府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之緊急生活扶助或其他同性質項目補助及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18歲(以生產時年齡計)之未婚懷孕少女及其未滿1歲新生兒。2.未婚懷孕少女醫療(生產)補助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6個月以上,未獲政府同性質項目補助之未滿18歲(以生產時年齡計)之未婚懷孕少女。
3.未婚懷孕少女子女托育補助對象:未婚懷孕少女之未滿3歲子女,且未經生父認領者。
1.安置補助:每天最多補助668元至多補助3個月。2.醫療費用(生產、住院)所需健保自付額相關補助最高至15,000元。
3.新生兒托育補助6,000元至8,000元不等。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6
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凡設籍本縣未滿20歲未婚懷孕至分娩2個月者之新生兒。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每1新生兒營養補助按當年度最低生活標準1倍核發,以補助3個月為限。101年度持續辦理。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6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本計畫扶助對象為戶籍設置於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6個月無戶(國)籍之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或未領有政府提供其他生活補助,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經縣政府社工員或縣政府委託單位之社工員訪視評估,並符合資產規定者: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訪視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須予經濟扶助。
前項各款,應符合下列資產規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公告之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者。
2.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依公告現值低於650萬元。
3.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
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但經縣政府社工員或縣政府委託單位之社工員訪視評估後,如有延長必要者,最高補助12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82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凡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未領有政府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津貼(如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公私立機構補助費、列款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或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並符合下列資格者: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或經法院裁定監護權由家庭其他成員行使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 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經生父認領,其負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前項各款,應符合下列資產規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公告之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者。
2.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依公告現值低於650萬元。
3.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
每個月1,900元。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8
兒童托育津貼本要點扶助對象為就托本縣之公立托兒所或立案私立托兒所,並符合下列資格者:1.本縣列冊有案低收入戶之兒童。
2.經本府轉介家庭寄養或機構安置之兒童。
每名兒童每半年最高補助9,000元,惟實際繳費低於前述金額者,依實際繳費金額補助。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8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實施對象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
免學費補助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約1萬元
中低收入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最高6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全額補助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低收入戶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中低收入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元
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最高1萬5千元
備註1.100學年度之5歲幼兒係指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間出生之幼兒。2.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包括交通代辦費、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費等。
3.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依家戶年所得級距核定補助金額。101年持續辦理。每年3月及9月申請。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托兒所)05-5522572
教育處
特殊教育科(幼稚園)
05-5522466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申請托教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或取得當年度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之認定並符合下列第一款規定:1.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內之幼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4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2.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且經本府審查後列冊者。
1.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其超出經費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2.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托兒所)
05-5522572
教育處
特殊教育科(幼稚園)
05-5522466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1.家中是否有0-2歲(99年度以後出生)兒童。2.兒童之父母至少一方在家照顧兒童致未能就業,未就業條件為: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2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12個月之金額。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5,000元。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4,000元。
3.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家庭:每名兒童每月2,500元。
(若家庭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101年開始實施。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82
家庭托育費用補助1. 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3.3位子女以上家庭:
(1)3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3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1.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2.符合前述條件者,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3.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5,000元。
※申請本項補助托育期間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5
弱勢家庭臨時保母托育費用補助1.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2.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2款資格之一者,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送托時間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5
早期療育費用補助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已通報地方政府通報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2.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1年內為有效)者,其有效期間之延續得經地方政府組成之專業團隊開具證明書認定之。
1.補助對象屬低收入戶者,每名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為原則。2.補助對象屬非低收入戶者,每名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為原則。
3.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81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需設籍本縣並符合下列對象之一者:1.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18歲之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2.弱勢兒童及少年:
(1)符合本縣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6歲之兒童。
(3)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4)經本府委託收容、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育幼機構及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5)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6)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6歲或已滿6歲,但未達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全額補助。2.協助繳納符合補助資格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每人每日(24小時)最高補助1,000元,覆實補助。
4.膳食費為全額補助。(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
5.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全額補助,惟本項住院費用以疾病、傷害事故所生者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生、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以及住院之指定病房費。
6.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2
雲林縣新移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實施要點1.設籍本縣之新移民子女。2.以當學年度9月2日基準日(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間)年滿4足歲至未滿5足歲者。但因特殊原因未依年齡就托(學)者,不在此限。
3.實際就讀本縣合法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
4.父母一方為新移民,其家戶年所得未超過60萬元,且年利息未超過30,000元者。
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幼童每人每學期補助4,000元 。101年持續辦理。教育處特殊教育科
05-5522466
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費用補助戶籍資料登記為原住民身分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並實際就讀於公立幼稚園或合法立案私立幼稚園者。1.私立幼稚園: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15,000元。2.公立幼稚園: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收費規定,補助全學期全額之學費。101年持續辦理。教育處特殊教育科05-5522466
核發身心障礙兒童教育補助費1.補助對象:身心障礙幼兒家長。2.申請條件:3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幼兒,就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聯合評估中心開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並於1年內有效者或經本縣鑑輔會認定應於提供特殊教育之幼兒,以上擇一證明文件即可申請。1.就讀公立幼稚園:4至未滿5足歲:每人每學期3,000元2.就讀立案私立幼托園所:3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每人每學期7,500元。
3.3至入國民小學前:97年9月1日 (含)前出生。
4.4至未滿5歲:95年9月2日至96年9月1日出生。
101年持續辦理教育處特殊教育科
05-5522466
雲林縣補助低收入戶幼童身心障礙幼童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前教育學雜費執行要點補助對象:就讀公私立幼稚,幼童及父母或監護人均設籍
於本縣,符合下列資格之ㄧ
者,得向設籍公私立幼稚園申
請補助減免學雜費:
1.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低收入戶幼童:幼童及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縣,該幼童年滿4足歲以上而未滿5足歲者,且經本縣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幼童,就讀合法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者。
2.就讀公立幼稚園身心障礙幼童:幼童及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縣,該幼童年滿3足歲以上,就讀合法立案之公立幼稚園,該幼童本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3.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幼童及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縣,該幼童年滿4足歲以上,就讀合法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該幼童之父、母或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同時具備前項2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已領取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領取其他補助費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減免補助。重複領取者,註銷申請資格並追繳減免補助費用。
1.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低收入戶幼童:以核實補助學雜費為原則,每學期補助最高不得逾9,000元。2.就讀公立幼稚園身心障礙幼童及公私立幼稚園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重度、極重度障礙:補助3,000元。
(2)中度障礙:補助2,500元。
(3)輕度障礙:補助2,000元。
(4)發展遲緩:補助2,000元。
101年持續辦理。教育處特殊教育科
05-5522466
嘉義縣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 最近1年薪資所得及執行 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12個月之金額。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止。
101.01.01開始實施。社會局05-3620900
轉2602
黃鈺雯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開辦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1.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3)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具「漁會法」第15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4)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符合本計畫、參、實施對象、三、保母人員之規定者。
(5)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2.3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補助對象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一般家庭,中低收入,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97.04.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05-3620900
轉2602
黃鈺雯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實施對象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
免學費補助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約1萬元
中低收入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最高6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全額補助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低收入戶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中低收入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元
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最高1萬5千元
備註1.100學年度之5歲幼兒係指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間出生之幼兒。2.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包括交通代辦費、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費等。
3.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依家戶年所得級距核定補助金額。101年持續辦理。每年3月及9月申請。社會處婦幼福利科05-3620900
轉2601
龔英鳳
屏東縣中低收入家庭托教補助補助年滿2、3、4足歲幼童實際就讀托兒所之幼童。6,000元/學期。101年持續辦理。教育處08-7320415轉3673
低收入戶托育津貼凡就讀幼托園所之低收入戶或家庭寄養之兒童。9,000元/學期。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8-7320415轉5317
辦理低收入戶產婦及嬰
兒營養補助
實施計畫
1.低收入戶產婦。2.低收入戶出生2個月內嬰兒。每人補助5,000元。93.03.18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8-7320415轉5339
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
未滿20歲未婚懷孕至分娩2個月未經生父認領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93.02.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8-7320415轉5323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
津貼
未滿15歲之子女或孫子女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或第6款規定者。每1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之1(101年度:1,878元),每年申請1次。89.05.24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8-7320415轉5318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實施對象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
免學費補助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約1萬元
中低收入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最高6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全額補助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低收入戶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中低收入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元
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最高1萬5千元
備註1.100學年度之5歲幼兒係指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間出生之幼兒。2.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包括交通代辦費、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費等。
3.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依家戶年所得級距核定補助金額。101年持續辦理。每年3月及9月申請。教育處08-7320415轉3673
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凡設籍本縣滿6個月以上且符合「屏東縣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作業要點」第2條之未滿15歲或15歲以上至未滿18歲之在學(不含進修部)兒童少年者。1,900元/學期。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8-7323181轉5313
臺東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資格:家庭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標準且符合下列資格者,可由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提出申請:
1.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
2.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3.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089-326141
轉280、281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3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補助對象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如左所示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089-326141
轉280、281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設籍本縣且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服刑中,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或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或傷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等級為重度以上者,而另一方為照顧配偶,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由法院責付本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8.父母、養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皆確因其他事由致無力撫育者,並經各鄉鎮市公所專案函報本府核准者。
9.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10.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父無力撫育,且生母改嫁或失蹤者。
符合本辦法補助資格者,每位兒童及少年每月補助金額為2,100元。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089-326141
轉280、281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內之幼童,且符合下列規定: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4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每年3月及9月申請。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089-326141
轉280、281
低收入戶幼童托育津貼凡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家庭寄養之兒童,並就托於本縣各公立托兒所、經立案許可之私立托兒所為發放對象。每位兒童每月補助1,500元,實際收費低於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金額補助。1.每年6月申請當年1至6月之托育津貼補助。2.每年12月申請當年7至12月托育津貼補助。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089-326141
轉280、281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設籍本縣,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65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1.子女生活津貼:設籍本縣,家庭有未滿15歲子女或孫子女,符合前項資格之ㄧ,每名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分之1。2.兒童托育津貼:未滿6歲之兒童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育機構;如已就讀本縣已立案私立托育機構者,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名兒童每月補助1,500元整,每學期最高補助9,000元整;但實際繳費額未達1,500元,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與幼教券不得重複領取。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089-326141
轉280、281
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凡設籍本縣未滿20歲未婚懷孕之未婚媽媽之新生兒;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民國101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為10,244元)者。符合規定之新生兒每月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核發,以補助3個月為限。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089-326141
轉280、281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2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2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12個月之金額。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止。
101年開始實施。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089-326141
轉280、281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2.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子女生活扶助:每人每月2,100元。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婦幼科
03-8228995
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未滿20歲未婚懷孕至分娩2個月者每1新生兒每月以上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1案情以核定補助1次為限。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婦幼科
03-8228995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含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1.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2.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878元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1,500元。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婦幼科
03-8228995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中低收入戶
3.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或高風險家庭。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2.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4,000元。
3.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4.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97.04.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婦幼科
03-8228995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3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補助對象: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照顧者。
1.一般家庭
2.中低收入戶
3.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2.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4,000元。
3.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4.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100.01.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婦幼科
03-8228995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縣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2.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4,000元。
3.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101.01.01開始實施。社會處婦幼科
03-8228995
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878元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1,500元。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6-9264068
兒童托育津貼1.補助對象:就托於本縣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有下列各款之一者:(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之兒童。
(2)寄養家庭兒童。
(3)領有本縣困苦失依兒童生活扶助者。
2.申請程序:
(1)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繳費收據等資料於每年3、6、9、12月按季向兒童就讀之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提出申請。
(2)各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收齊相關申請文件後,應即初步查核其申請文件是否齊全,符合條件者應即核章併同印領清冊及收據函轉本府覆核。
(3)經本府覆核符合規定者,應撥款予各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轉發各申請人,或由本府直接撥款予申請人。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1,500元,但實際繳費額未達1,5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6-9264068
臨時托育補助1.補助對象:本縣兒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或領取行政院勞委會之勞工失業保險給付者之0至2歲子女,於立案托育機構或領有保母技術士技能檢定技術證之保母或通過各縣市政府、職訓局辦理之保母專業訓練80小時以上之保母臨時托育者。
(2)未滿12歲領有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安排於領有保母技術士技能檢定技術證之保母或通過各縣市政府、職訓局辦理之保母專業訓練80小時以上之保母或立案托兒所、育幼機構、養護機構接受臨時托育服務者。
(3)其他經社會工作員評估有必要補助者。
2.申請程序:
(1)由幼童父母逕自選擇立案機構或有保母技術士技能檢定技術證之保母或通過各縣市政府、職訓局辦理之保母專業訓練80小時以上之保母托育。
(2)於托育後3個月內檢附申請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就托機構立案證書影本或保母技術士證照或保母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時數證明)影本、低收入戶證明、行政院勞委會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證明、特殊境遇婦女證明或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卡影本、繳費收據或證明(正本)、領據等相關資料至鄉市公所由鄉市公所先行初核通過後再函送本府覆核。
每案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整,半日托每次最高補助200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200元者,以實際繳交金額補助之,全日托每次最高補助400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400元者,以實際繳交金額補助之,每月補助以不超過15日為原則。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6-9264068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1.補助對象:(1)中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除外),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實際就托於已立案之公私托兒所之幼童及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4足歲至未滿五足歲實際就托於已立案之公私托兒所之幼童及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4足歲至未滿5足歲實際就讀於已立案公、私立幼稚園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另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托兒所之學齡兒童亦得補助之,唯補助以1學年為限。
(2)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
(3)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程序:
(1)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分別於當年4月5日、10月5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家戶戶籍謄本、家戶所得、財產清冊),送鄉市公所進行初核,再函轉本府複核,由本府複核無誤後將補助款逕撥予申請人。
(2)同1學年,第1學期已申請核准補助之幼童,第2學期申請時可免付相關財稅資料,如為新申請案,則需檢附財稅資料。
符合本補助對象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實際繳費未達6,000元者以實際繳費補助之;已請領行政院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托育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6-9264068
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3個月以上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因生活困苦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因生活困苦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常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9.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調查評估確有必要扶助之兒童或少年。
※本項所稱無力撫育者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5倍、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500萬元且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者。
每人每月最高扶助1,900元。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6-9264068
澎湖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托育補助要點本縣未達學齡領有身障手冊或經診斷為發展遲緩之兒童,或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就托於本府許可收托特殊兒童之公、私立托兒所或托育養護機構者,得請領托育費用補助。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托育費用3,000元,以實報實銷方式辦理。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6-9264068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一般家庭: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持有中低收入戶家庭證明。
3.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
4.家中有3位以上子女者。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中低收入戶家庭:每位幼兒每月4,000元。
4.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97.04.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澎湖縣社區保母系統(本縣家扶中心)06-9276432
基隆市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補助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一般家庭2,500元,低收入戶4,000元,中低收入戶5,000元。101.01.01開始實施。各區公所社政課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2.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保母人員或本市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
3.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4.弱勢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5.3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補助對象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
1.一般家庭、3位子女以上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3,000元。2.低收入戶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
3.中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
元。
98.01.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1.本市社區保母系統。2.本市立案托嬰中心。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實施對象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
免學費補助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約1萬元
中低收入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最高6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全額補助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低收入戶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中低收入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元
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最高1萬5千元
備註1.100學年度之5歲幼兒係指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間出生之幼兒。2.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包括交通代辦費、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費等。
3.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依家戶年所得級距核定補助金額。101年持續辦理。每年3月及9月申請。教育處學前科
02-24301505
轉605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當年度滿入學年齡4足歲就讀本市各公立幼托園所及本市合法立案之私立合作園所大班之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每學年2次(分第上、下學期各1次)第一學期:9月1日起至10月15日前。
第二學期:3月1日起至4月15日前。
教育處學前科
02-24301505
轉605
原住民幼童就學公私立幼稚園就學補助凡就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入學當學年度9月1日前滿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原住民幼兒。分上、下學期,依下列規定補助其學費:1.就讀公立幼稚園者,依市政府之收費規定,補助全學期全額之學費。
2.就讀立案私立幼稚園者,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15,000元。
每學年2次(分第上、下學期各1次)第一學期:9月1日起至10月15日前。
第二學期:3月1日起至4月15日前。
教育處學前科
02-24301505
轉605
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1.低收入戶幼兒。2.中低收入戶幼兒。
3.經濟情況特殊幼兒。
4.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幼兒。
全額補助。每學期。教育處學前科
02-24301505
轉602
國中小辦理兒童課後照顧1.原住民、低收、身障學生全額免收。2.情況特殊學生減收。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每學期。教育處學管科
02-24301505轉111
新竹市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1.補助對象:新竹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婦女,其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2.申請時限:申請人應於嬰兒出生或死產或自然流產後3個月內,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每案20,000元。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3-5216121
轉305
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凡本市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立案私立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幼稚園就托(讀)之兒童,並符合下列資格者:1.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2.兒童父或母、監護人領取行政院勞委會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者。
*申請時限:每年 3 月及 10 月。
每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每月實際繳費低於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情形補助;已有辦理其他托育補助者,則不予補助。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3-5216121轉301
中低收入家庭兒童托教補助補助對象: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童:1.年滿2歲之學齡前幼童實際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含村里托兒所)者。
2.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托兒所之學齡兒童。
*申請時限:於每年3月、10月底前提出。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已請領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得補足差額,惟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3-5216121轉301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3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補助對象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3- 5216121
轉558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實施對象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
免學費補助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約1萬元
中低收入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全額補助最高6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全額補助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低收入戶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中低收入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元
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最高1萬5千元最高補助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最高1萬5千元
備註1.100學年度之5歲幼兒係指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間出生之幼兒。2.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包括交通代辦費、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費等。
3.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依家戶年所得級距核定補助金額。101年持續辦理。每年3月及9月申請。社會處03-5216121
轉301
原住民幼童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1.補助對象:設籍本市,於當年度9月1日滿5足歲且就托(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之原住民幼兒。2.申請時限:於每年3月底及10月底前提出。1.就讀公立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元。2.就托(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10,000元。
3.已領有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補助者,得補足差額。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3-5216121
轉301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含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補助)1.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2.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1.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878元2.兒童托育補助:每人每月1,500元。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03-5216121轉558
嘉義市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且符合下列條件者: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3.3位子女以上家庭: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一般家庭3,000元,低收入戶4,000元,中低收入戶5,000元97.04.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05-2288420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一般家庭2,500元,低收入戶4,000元,中低收入戶5,000元。101.01.01開始實施。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05-2288420
嘉義市辦理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1.補助對象:凡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未滿18歲之未滿18歲未滿18歲之歲兒童少年,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符合申請資格者:(1)父母雙亡或單親負教養責任之一方因死亡、失蹤、服刑而無法行使監護權者。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或均無法行使監護權者。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服刑中,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離異或單親之非婚生子女,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而另一方為照顧重病之配偶致生活困難未能撫育者。
(5)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評估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6)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2.申請資格:指符合以下全部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公告當年度度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
(2)全家人口之不動財產(土地、房屋等)價值未超過內政部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3)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有價證券、利息、財產交易、投資等)之計算為每口人未超過內政部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每人每月1,400元整, 101年1月1日起,調整為1,900元。94.11.28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05-2288420
金門縣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1.補助對象(1)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自治 條例施行後(95年1月 27日)設籍本縣連續滿 5年者。
(2)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自治 條例施行前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5年者。
2.照顧對象:
(1)照顧未滿5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讀(托) 於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子女者。
(2)照顧未滿12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
3.申請發給本津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
(3)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照顧12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津貼者應檢附,照顧5足歲以下子女免附)。
(5)其他相關文件。
1.照顧子女1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3,000元。2.照顧子女2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5,000元。
3.照顧子女3人以上者,每月發給本津貼6,000元。
95.02.01開始實施,100.01.14修正,101年持續辦理。社會局082-322897
連江縣連江縣家庭照顧子女津貼試辦要點設籍條件:現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婦女,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本縣,並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1.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要點施行後設籍本縣連續滿6個月者。
2.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要點施行前設籍本縣且累積滿6個月者。
3.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者。
4.照顧者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者。
照顧對象:(符合下列之一)
1.照顧未滿4足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讀(托)於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子女者。
2.照顧12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
申請發給本津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
3.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照顧12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津貼者應檢附,照顧3足歲以下子女免附)。
5.其他相關文件。
照顧子女1人者,每月3,000元;照顧子女2人者,每月6,000元;照顧子女3人以上者,每月9,000元。99.01.01開始試辦實施,100.10.06修正,101年持續辦理。民政局0836-25022轉14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凡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者。子女生活津貼,每名每月1,878元。90.05.24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民政局0836-25022
轉24
托兒機構及幼兒托育津貼補助實施要點凡設籍本縣6歲以下兒童就托於縣內私立托兒所者。每人每月4,000元。92.07.30開始實施,100.01.01修正,101年持續辦理。民政局0836-25022
轉14
最新各縣市生育補助金
政府補助-家庭篇
政府補助-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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