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兒童及少年就醫權益,於92年起開辦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健保費補助,
續配合兒少福利法第20條修正,於98年將中低收入家庭健保費補助對象擴及18歲以下,提供兒童少年更全面的醫療權益保障。
◆ 實施對象:
(1) 三歲以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
(2) 中低收入家庭兒童或少年。
◆ 實施內容: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 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
為配合100年2月通過的社會救助法部分修正案,包括調高貧窮線,並增訂「中低收入戶」定義等。自100年7月1日起,民眾只要申請中低收入戶的經濟弱勢家庭,除了可獲得相關補助外,若家中有兒童或少年,民眾則不需要再次提出申請,將直接可以獲得全額健保費自付額的補助,免除民眾因為不同福利項目而來回奔波申請的麻煩。
※參考資料:社會救助法
【相關法規】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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