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兒童局為掌握發展遲緩兒童最佳療效時期,增進其發展機能,
爰依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訂定本計畫,針對個案及家庭之需求,推動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 實施對象:
(1) 經承辦單位、個案管理單位或通報轉介單位針對個案需求評估,並報經地方政府同意到
宅提供 早期療育服務之學齡前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 前項地方政府同意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之個案,應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優先:
1.未入幼托園所或未到醫療院所、療育機構接受療育者。
2.主要照顧者因本身能力限制,致影響兒童的療育者。
3.因經濟困窘、環境偏遠、交通不便或其他家庭因素,未能接 受療育者。
(3) 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之個案。
◆ 實施內容:
(1) 以專業整合模式,實際到兒童家中或經地方政府核定之地點提供療育評估及服務。
(2) 依據專業整合建議,設計居家療育計劃,並有計劃引導主要照顧者配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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