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101年10月1日開辦「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
使孕產婦得到合理之生育風險保障,給予生產死亡或中、重殘的產婦、新生兒及時損害補償,計畫試辦3年,全國800家婦產專科醫療院所都可納入,生育事故發生2年內皆可申請。
◆ 實施對象:
符合實施資格之孕產婦與新生兒,由醫療機構代為申請。
◆ 實施內容:
符合生育事故救濟計劃條件,視個案決定金額,且不得超過機構與病方簽署達成事故處理協議之額度:
(1) 孕產婦死亡:新臺幣200 萬元以內。
(2) 胎兒、新生兒死亡:新臺幣30 萬元以內。
(3) 孕產婦或新生兒極重度/重度/中度障礙:每人新臺幣110~150 萬元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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